据介绍,交通技术检测设备将每4小时记录一次。
冯相昭说,随着移动源污染治理任务越来越艰巨,执法工作日趋繁重,环保部门急需与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建立长效联合执法机制。如果没有这些标准的持续推进,机动车污染肯定比现在严重得多。
所以,我们应该用系统思维完善现有治理体系,特别是合理引导出行需求、构建跨部门的有效监管体系,由当前的车油路三位一体,切实转变为车、油、路、人(需求)、管理五位一体的治理政策体系。随着我国交通体系的快速发展,移动源污染打破地区界限,也已成为当前一个比较普遍的区域性问题。从国四阶段开始,重型柴油车要装备SCR系统(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这方面最典型例子就是环保部门无上路拦车权限,上路检查时需公安交管部门配合。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呈现快速增长趋势。
对机动车停放地开展检查时,需要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从目前市场上尿素溶液的实际消耗量来看,肯定有很多SCR系统没有起到实际的效果,所以这方面一定要加强监管。事实上,今天入秋以来,只要是静风、静稳,几乎都没有躲过空气污染。
目前,空气污染无疑已经成为人们的心腹之患。常纪文说,霾不能列为气象灾害,建议改为气象灾祸。在他看来,霾若被列为气象灾害,不但没有科学性,而且会留下一个大的法理上的漏洞。她表示,从科学上看,如果将以气象变化方式表现的污染霾定义为气象灾害,那么以大气污染的其它形式如酸雨、光化学烟雾等是否都要定义为气象灾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竺效表示,如果将霾通过立法列为气象灾害,必定会给未来的环境侵权诉讼带来法律适用上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她指出,立法事关社会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是一种政治家的行为,不能以技术化方式简单思维,否则,不仅实现不了规范主体行为的预期目标,而且会造成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希望立法者真正秉持良法善治的法治思维,慎重对待法律概念。
要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坚决纠正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以从根本上解决严重的雾霾问题,消除雾霾产生的内因。王自发认为,人为灾害和自然灾害是有明显区别的。也就是说,离开人类排放活动,自然界自身的变化不可能有霾出现。霾的造成虽然有一定自然因素成因,但主要是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在静风、逆温条件下形成的,与冰雹等气象灾害在成因上有着本质的区别,从科学上来说不能列为气象灾害。
同时增加说明,明确治霾的责任仍执行大气法等法律规定。此外,大气法第95条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预报的会商机制也是由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共同完成。尤其是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这一论断,对于我们认识雾霾的形成原因和对策,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对此,全国人大代表、资深环境法专家、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
作为科学家,王自发对雾的理解是:它是一个很美好的事物。雾霾的成因比较复杂,霾一部分是自然因素造成,但大部分是人类活动造成,建议从科学角度将自然因素造成的霾和人为因素造成的霾加以区分。
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今天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包括北京在内的京津冀多个城市以及太原、郑州、济南甚至西安均出现了重度至严重空气污染。他们认为,人类活动排放大量污染物是造成霾的根本内因,霾的本质是污染,与自然灾害有着根本区别。
孙佑海建议,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贯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中心。吕忠梅甚至用十分荒唐来表述她的看法。孙佑海提出,如果将雾霾列入气象灾害,与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关于气象灾害的定义存在明显不一致。张梓太说,霾的产生与人类活动紧密相关,就这点而言,《草案》将霾纳为自然灾害不仅违反科学规律,会混淆概念,还会为霾污染制造者提供一个逃避责任的理由。只有纠正人们不合理的污染环境的行为,不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雾霾问题。《草案》与上位法冲突不合法理由国务院发布实施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于气象灾害所给出的定义是,那些自然界存在的大气现象,它并不包括任何由人为污染造成的灾害。
如果这样,几乎所有的环境污染都可以纳入自然灾害的范畴。刘洪岩说,雾和霾是两个概念,这不是一个科学问题,而是一个常识问题。
孙佑海说,目前,人类无法对形成雾霾的外因进行干预。气象部门之所以会积极介入监测和发布霾预警,这其中既有社会需求,也与其技术条件成熟、受众范围广等有关,现阶段气象部门对霾的信息发布比环保部门更及时。
孙佑海认为,人类的不合理的行为是形成雾霾的内因。在孙佑海看来,如果将雾霾列入气象灾害,将影响对气象灾害的性质定位,混淆雾霾污染的治理主体,不利于雾霾问题的有效解决。
《草案》将霾列入气象灾害改变了霾的定义,与国内外惯例认知不一致。马军建议,环保部门重视霾预警的发布传播,借鉴气象部门与新媒体合作的经验,主动为新媒体提供接口,拓宽传播渠道,并优化预报内容,扩大环保部门在霾预警方面的影响力。《草案》第二款明确将霾列为气象灾害。他认为,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霾的法律地位和部门职责,不影响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义务,不会冲击现有管理体制。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研究员王自发。汪劲也认为,霾是人为因素所致,人类不排放致霾污染物,就不会有霾的现象出现。
开根森提出,把霾列为自然灾害势必推迟北京大气污染问题的治理进程,进一步损害公众的身体健康。其次,立法是一种权利、权力的边界划定,如果将霾作为气象灾害,意味着个人不具有呼吸清洁空气的权利、政府也不负有治霾的责任。
美国加州环保局环境管理工程师开根森。气象灾害是自然灾害的一种,自然灾害是不能被人的力量所控制所引发。
开根森说,环保部和各研究机构以及国际上的政府主管和研究机构都不把霾或Smog(烟雾污染)归类于气象灾害。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杨朝霞认为,立法必须以科学研究为基础,霾不是气象灾害,是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在静风天气等不良条件下造成的不良后果,静风天气是气象问题,但霾是不良天气导致的污染问题,不是气象灾害,和风霜雨雪冰雹等气象灾害有本质区别,应该放在污染防治法律中加以调整。但是,可以对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做出预报。同时,将霾列为气象灾害,不仅与上位法规定的气象灾害范畴不一致,还将产生污染者可以依法脱责等问题,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
建议从根本上消除雾霾产生内因为了解决雾霾问题,在目前的科技条件下,人类只能从不排放或减轻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找到解决雾霾问题的出路。同时,霾的预警和管理若按照气象灾害处理,拉长了信息和管理链条,不利于政府部门及时和有效地做出反应。
任何人都可排污但却不需要担责在吕忠梅看来,将霾列为气象灾害,作为一个立法问题,需要从科学和法律两个方面加以分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
同时,要支持有关部门提高气象预报质量,尤其要做好雾霾形成和变化的预报,履行好气象部门应尽的职责,努力为避免或减轻雾霾对人类健康的损害,做出气象部门应有的贡献。他认为,《草案》将霾列为气象灾害,已引发社会关注,一旦通过,将带来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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